摘要:IPO定价是股票上市的重要环节,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新股发行定价过高问题给股票市场乃至全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从新股发行定价问题入手探析我国新股发行定价问题的根源所在,并指出加强市场建设,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才是解决我国新股发行定价高问题的根本方法。
关键词:IPO 发行定价 破发 原因分析
2011年1月,新股华锐风电在上交所上市,这支以新能源标榜的新股以90元发行价创出沪市主板市场最高发行价,使得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风电第一股”。但华锐风电却开盘即跌3.33%,最终以全日下跌9.59%收场,令整个新股发行市场信心大挫。
发行定价过高的并不单单是华锐风电,我国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新股高价发行已屡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的焦点。以农业为例,种植业以138倍平均首发市盈率高居第一,其次则是87倍的牲畜饲养放牧业。而传统行业制造业与之相比也无丝毫逊色,其中新研股份以152倍的市盈率创造了最高发行纪录。可见新股定价过高已不是华锐风电的个股问题,而是我国新股发行的普遍症结。
一、新股发行价过高的负面影响
过高的新股发行定价,虽然为上市公司募集到了充足资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也带动了股票市场的活跃。但其愈演愈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远超其积极影响,成为制约而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严峻问题。给股票市场乃至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
首先,新股发行成为了劫富济贫的代名词。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则,新股发行市场成为了少数机构在分享暴利、提前瓜分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利益分配工具,而留给二级市场的只是一个价格虚高、价值背离的“泡沫”。众多股民在一夜之间被榨干财富的同时却制造出了一批亿万富翁。这带来的一个实际恶果就是贫富差距的拉大,使我国“拉动内需”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高定价降低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高定价往往带来超募资金,超募现象的背后,是多数资金流入少数公司,部分公司融资过量,而多数公司却资金匮乏。对证券市场而言,超募导致资金分配不均衡,大量超募资金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降低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第三,高定价进一步刺激权利寻租。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等一些中介机构为获得超额报酬,不惜帮助上市公司粉饰鼓吹。这无疑增加了股民的投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定会损害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新股发行价过高的原因探究
既然新股发行定价过高有着如此巨大的负面效应,那么为何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仍居高不下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几点:
第一,上市公司自身希望筹集更多资金,欠缺对后续影响的全面考虑。根据我国现行的市盈率定价方式,股票的发行价格等于预期股票每股收益与定价市盈率的乘积,当公司收益状况越好、市盈率越高时,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也就越高。这样,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的多少就会对筹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由于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盈利能力没有做出合理的预期,才在制定发行价格时,大大偏离了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以达到大规模融资的目的。
第二,询价、保荐等相关机构为追逐超额利润抬高报价水平。在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询价机构整体报价偏高,部分询价机构不能到位尽责,简单以股份盈利为目的,存在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询价机构之所以报高价,一方面是怕报价过低失去机会;另一方面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少,即便发行价过高,风险也有限,从而致使询价机构与承销商形成利益同盟,推高报价。以“第一高价股”世纪鼎利为例,共有82家机构参与该股票发行报价,开出的“价码”普遍偏高,最高报价达130元。而众多机构哄抬价格的基础,则是保荐机构出具的新股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保荐机构在给出询价区间时,一般是在发行人所属细分行业中找出3—4家业务相近的公司,以上报证监会当日的收盘价为准,算出这几家公司平均市盈率,然后再征询发行人意见,根据发行人自身的情况进行上下浮动,这样就给券商提供了极大的粉饰空间。以华锐风电为例,保荐机构以华锐风电高成长性和行业龙头为理由将PE调高,把一个面临生产过剩、毛利下滑的公司推向投资者,却又给投资者描绘出一幅美妙的蓝图,使得华锐风电最终以破发收场。可见询价、保荐等机构缺乏监管,未能尽到应尽责任最终使得整个新股发行链条沦陷,是致使我国IPO定价过高的重要原因。
第三,我国股票流通市场的环境影响。首先,在我国,上市公司一直是稀缺资源。由于我国股票上市门槛较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有限,使得我国股票流通市场上长期处于卖方市场,这就使得公司在定价过高的情况下也不担心股票的销售。其次则是投资者普遍获取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知识水平有限,无法辨别个股的真实发展前景,再加上全民投机的心理作用,使得股价在流通中被再次抬高。
第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到位。2012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不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然而,对如何选择确定的同行业公司业界就存在很大争议,同时“一刀切”的平均市盈率也较为片面。其次,新股发行仅有行政性指导意见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监管,违规企业即便最终通过虚假包装等方式获得高发行价最终破发,也没有相关的制度进行约束。所以,我国必须加强对IPO发行的监管。如果处罚措施能够完善,就至少可以减少包装上市的发生概率。
综上所述,我国新股发行定价过高问题不容忽视。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必须要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监管。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制度,完善现存的询价机制,扩大询价范围,严格选择询价机构并适当调整配售比例。只有进一步完善约束定价机制,才能使我国股票市场以更加成熟的姿态走向更高远更广阔的发展舞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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